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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號店入駐商鋪遭強制補償及封店後起訴1號店

市面上4000元以上的裸鉆,1號店上的入駐商鋪隻賣1000元?這不是促銷,而是商鋪馬虎大意標錯瞭價格。盡管緊急修改,13分鐘內仍然出現瞭67筆訂單。

由於商傢不肯發貨,面對投訴,1號店根據規則,以每單補償200元的方式,勸說這些消費者取消瞭訂單,入駐店鋪不同意補償方案,1號店隨後凍結瞭商鋪。商傢不服,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起訴索賠並要求解除合同等。自貿區法庭近日作出判決,1號店有權就商傢不發貨等行為進行處理,無需賠償,但允許雙方解除合同,並返還保證金等費用。

價格標錯4000元裸鉆“賣”1000塊

深圳幸福久久珠寶有限公司在1號店上開瞭個商鋪。2014年3月18日,公司發佈銷售一批30分-39分的裸鉆。據介紹,這種裸鉆市面上的價格在4000元以上。然而,由於工作人員馬虎大意,將商品上架價格僅標註為1000元,整整少瞭3000元。發現錯誤後,工作人員緊急將價格修改為“訂聯毅家電生活館|台中家電特賣|台中家電特賣會金”,但系統顯示,13分鐘內,仍然出現瞭67筆訂單並付款。

幸福久久公司覺得,如此火爆的訂購很不正常。“當時,我們與1號店溝通,建議取消訂單,並第一時間和客戶溝通,但客戶的名字、地址都不詳,且態度惡劣,一台中家電特賣會台中電器批發商定要我們發貨。我們認為遇到瞭團夥敲詐,到公安報案並把求助回執交給瞭1號店。”

基於這些理由,幸福久久公司未向這67個訂單發貨。眾多顧客於是向1號店投訴,還有的向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投訴,稱“在1號店購買鉆石不發貨,聯系商傢何時發貨,卻被商傢威脅說是惡意訂單、已報警處理,態度惡劣”。“購買時商傢未寫明訂金,付款後隨即反悔,篡改訂單詳情頁面,這已屬於欺詐行為,懇請315介入此事。”

隨後,1號店根據規則對顧客進行補償,並於2014年3月25日凍結瞭幸福久久公司在1號店的商鋪。

幸福久久索賠近百萬1號店拒絕賠償

幸福久久公司認為,1號店此舉導致公司無法對之前銷售的商品履行售後服務義務,導致消費者對公司產生質疑,嚴重損害瞭自己的商譽,造成經濟損失。

今年6月16日,幸福久久公司向法院起訴,請求判令1號店賠償從3月25日至6月15日凍結店鋪期間造成的營業利潤損失24.9萬元,網店設計維護人工費20萬元,凍結店鋪造成商譽損失52萬元,退還今年3月下旬的營業額款6615.29元,退還保證金2萬元,平臺管理費7800元,退還廣告費餘額176.94元,並解除雙方的合同。

1號店辯稱,平臺要求商鋪一般在48小時內發貨。幸福久久公司承認在價格設置上出現錯誤,造成顧客認為是在促銷,當然會引起搶購。顧客通過正常流程下單購買,沒有看出有惡意敲詐的情況。幸福久久公司未履行按期發貨義務,也沒有與顧客協商解決,按照1號店遲延發貨的規則,需按貨款的30%,最低20元、最高200元的標準對買傢予以賠償。

這個事件中,1號店接到顧客大量投訴,幸福久久公司不配合對顧客投訴進行處理、並對顧客進行語言威脅,使1號店商譽因此受到影響。根據《1號店網站規則》,平臺進行瞭凍結店鋪的處罰,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。幸福久久公司自入駐以來總共成交僅有134筆,交易額僅有8萬餘元,其主張營業利潤損失24.9萬元沒有依據。1號店對入駐的商傢有技術支持,幸福久久公司無需特地請人維護。因此,1號店不同意賠償,但同意解除合同,平臺管理費不退,保證金剩餘部分、營業款以及廣告費餘額在雙方解除合同後同意退還。

1號店處理系根據雙方約定索賠無實質性證據

主審法官孫黎認為,本案爭議焦點有兩個,即涉案的67筆訂單的顧客是善意還是惡意,是否應該得到200元的補償;被告對原告的處理是否合法或符合合同約定。

本案中,原告曾以惡意訂單向警方報案,警方認為是民事糾紛不予受理,僅出具求助回執。從現有證據來看,原告認為67筆訂單是惡意訂單,隻是其自身推測,法院不予采信。雖然按照《1號店服務協議》,商傢因錯誤定價可以通知買傢取消訂單,但並不意味商傢取消訂單、不發貨可以不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。被告按照《1號店網站規則》中的遲延發貨規則給予顧客每筆200元的賠償,由顧客主動取消訂單而解除瞭原告的發貨義務。原告法定代表人在報案筆錄中談到,發貨會損失3000元以上,而不發貨損失訂單金額30%,說明原告知道該規則。在不能證明67個訂單是惡意訂單的情況下,顧客收到每筆訂單200元不是不當得利,而是因原告不發聯毅家電生活館|台中電器批發|台中電器批發商貨的補償。

原告認為,原、被告之間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合作關系,被告無權處罰原告。但根據《1號店網站規則》載明,“1號店網站有權對用戶行為及應適用的規則進行單方認定,並據此處理”。《1號店網絡交易平臺服務合作協議》載明,“商傢違反協議,1號店有權對商傢進行包括但不限於關閉店鋪、凍結賬號、凍結資金、終止合作等處罰”。所謂凍結店鋪等,實際是被告停止向原告的網上店鋪提供服務或停止合作,仍是民事糾紛的處理,而不是執法機關的行政處罰,可以在當事人之間約定,並不存在違法的問題。原告並未就其損失提交實質性的證據,1號店無需賠償。

據此,法院判決雙方解除合同,1號店返還幸福久久公司保證金7350元、平臺使用費5958.33元、貨款6615.29元和廣告費176.94元,同時駁回台中家電批發其餘訴訟請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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